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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是實行統一核算的主管部門,采用 "統借統還"的辦法借入并以匯撥資金方式,撥給建設單位的投資借款。"統借統還"是申請基建投資借款的一種方法。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同建設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統一借款,并在建設銀行核定的貸款指標范圍內向所屬建設單位匯撥資金,在項目所在地的建設銀行開設專戶存儲,按規定用途使用。建設單位用于歸還基建投資借款的基建收入、基建包干結余和將上級撥入的基本建設投資借款存入建設銀行所獲得的存款利息,應按規定上交主管部門,統一歸還投資借款。建設單位為了核算統借統還基建投資借款,應設置"上級撥入投資借款"帳戶。貸方登記上級撥入的基建投資借款和分配的基建投資借款利息,下年初建立新帳時,將本年發生的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余額轉給上級主管部門記入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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