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還貸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的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已取消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的規定,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以取消營業稅)。
因此,若企業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統借統還的情形,則不征收營業稅;否則要視同貸款行為全額計征營業稅。
政府主導“統借統還” 利息扣除難題待解
“統借統還”的增值稅處理,不僅避免了集團內部資金使用利率水平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時的增值稅重復征稅問題,而且解決了實際使用資金的所屬單位的企業扣除憑證問題。可謂“一舉兩得”,皆大歡喜。
但是,雖然36號文沒有明確規定下屬單位的級次問題,實務中一般認為是一級下屬單位。
更重要的是:在實務中,如果要把各級政府的投融資平臺和實際承建土地一級開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統一集團”下的成員單位,似乎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
還是那句話:“未雨綢繆遠勝過亡羊補牢”,在政府主導的、類似的土地一級開發中,政府的交給政府,市場的還給市場,是最好的解決途徑。
比如:政府以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擔保,引進土地土地一級開發的企業,由這些企業自主直接向金融機構融資,權責清晰明了。所有的利息支付和取得發票這些事,也都不是事兒了。
所以,參與其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事前認識到其中的政策風險,并應合理選擇正確恰當的合作模式,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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