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借錢給母公司屬于統借統還嗎
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應該說,這種定位還是比較中肯的,我們曾經就此咨詢過銀行內部人士,銀行內部認識認為,從銀行信貸監管的角度來說,并未對統借統還做出特別限制,主要還是基于合同的約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具體規定了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以上法規旨在防止企業通過"資本弱化"(即在企業的資本結構安排中債權資本大于股權資本)的方式增加稅前扣除從而進行避稅.
統借統貸行為則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第一、統借統貸不屬于關聯企業借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規定,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申請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第二、統借統貸不屬于債權性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對債權性投資從獲得方式上進行了界定,債權性投資既包括直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又包括間接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
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方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主要指關聯委托貸款.
(2)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主要指關聯方擔保貸款.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債務實質的債權性投資.主要指名義上不稱為借款,但實質屬于負債的情況,如購買關聯方發行的可轉換債券等.而統借統貸雖從名義上看屬于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融資,但其實質屬于向金融機構的融資,并沒有被列入關聯方間接債權性投資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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