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借統還賬務處理
答:案例:甲房地產企業集團通過母公司于2017年1月1日從某銀行取得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8000萬元,然后將該筆貸款平均分配給下屬兩家全資子公司乙和丙用于經營資金周轉。某銀行給甲集團的貸款年利率為8%,約定按年計算并支付利息,母公司按8%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并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母公司:
1、取得銀行貸款
借:銀行存款8000
貸:短期借款8000
2、分撥給子公司乙和丙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本金4000
—丙公司—本金4000
貸:銀行存款8000
3、支付利息給銀行
借:財務費用640(8000×8%)
貸:銀行存款640
4、收到子公司利息
借:銀行存款640
貸:財務費用640
5、收到子公司還款
借:銀行存款8000
貸:其他應收款—乙公司—本金4000
—丙公司—本金4000
6、償還銀行
借:短期借款8000
貸:銀行存款8000
(二)子公司乙和丙:
1、收到母公司撥款
借:銀行存款4000
貸:其他應付款—母公司4000
2、向母公司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320(4000×8%)
貸:銀行存款320
3、子公司償還母公司撥款
借:其他應付款—母公司4000
貸:銀行存款4000
“統借統還”的增值稅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九款的規定,統借統還業務是指: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并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資金,并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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