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營改增會計分錄
財稅〔2016〕36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 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以及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 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 3%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 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房地產企業老項目采用一般計稅方法下會計分錄:
1、收到預收款時,
借: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 預收賬款,
2、企業預繳稅款: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3%征收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機構所在地申報),
應交稅費—應交城鎮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 開發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
4、工程完工,
借: 開發產品,
貸: 開發成本,
5、確認收入實現和結轉成本:
借: 預收賬款,
貸: 主營業務收入(由于預收房款是價稅合計,結轉收入時必須用計算公式將銷售額與增值稅分離)
貸: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根據全部銷售額按照11%稅率計算得出),
借: 主營業務成本,
貸: 開發產品,
6、結轉當期銷項稅大于進項稅時
借: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7、假定當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賬面余額為貸方,次月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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