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的所得稅怎么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虧損,在之后會計年度彌補,但是彌補年限不可以超過五年.
2、虧損,指收入總額扣除各項稅收之后,小于零的金額.
3、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今后的會計年度結轉,結轉年限限于5年內.
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可以算作當期所得稅的虧損.
5、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可以算作當期所得稅的虧損.
彌補虧損所得稅如何做賬?
由于以前年度虧損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年初借方余額,無論是稅前利潤補虧還是稅后利潤補虧都可以通過當年稅后利潤抵減年初未分配利潤的借方余額,所以稅前利潤補虧和稅后利潤補虧均不需要進行賬務處理,所不同的只是兩者在計算交納所得稅時的賬務處理不同.在以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其彌補的數額可以抵減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以稅后利潤彌補虧損時,其彌補的數額不能作為納稅所得的扣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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