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有哪些發票檢查權
《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在發票管理中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 檢查印制、領購、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情況;
(2) 調出發票檢查;
(3) 査閱、復制與發票有關的憑證、資料;
(4) 向當事各方詢問與發票有關部門的問題和情況;
(5) 在查處發票案件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與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 像、照相和復制;
(6) 對被檢查人從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憑證有疑義的,可以 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
稅務檢查權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稅務檢查權,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稅務檢查:
1.檢查納稅人的帳簿、記帳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2.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帳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于稅收以外的用途。
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遵循檢查的要求,依法履行義務。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稅務檢查證是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使用的法定專用檢查憑證,稅務檢查通知書是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使用的檢查專用法律文書。在檢查時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是檢查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和稅務檢查的法定程序,是稅務機關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體現,也體現了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稅務機關有哪些發票檢查權?稅務機關有如上的發票檢查權和稅務檢查權。大家平常操作的時候,不要忘記了。工作人員平時申報納稅的時候,需要注意,及時繳納相應的稅款。以上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文章,只是淺談,如果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