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的2017年中級會計師考試在即,是不是正在緊張備考中呢,本文為經濟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預習之合同的解除,希望對你的備考有所幫助!
2017中級會計師經濟法常考知識點第5章:合同的解除
1.約定解除
(1)事先約定解除權:雙方事先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
(2)事后協商一致
2.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鏈接1】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相關鏈接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相關鏈接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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