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備考知識點: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2017-07-07 17:3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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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保險法的、指導保險當事人等進行保險活動的根本性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后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后”,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5)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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