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載資金帳簿印花稅政策解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記載資金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04號)規定,外國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其境外總行需撥付的“營運資金”,分行在帳戶設置上不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帳戶的,應按核撥的帳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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