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6號公告明確特別納稅調整細則

2017-03-31 13:53 來源:網友分享
9604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3月28日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7年3月28日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完善特別納稅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工作,對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關聯交易等相關行為調查過程中的一些工作標準進行了明確。此法規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第四章、第五章、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轉讓定價跟蹤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8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

“辦法”當中的脈絡分布及主要內容

1.“辦法”第4條明確特別納稅調查重點關注以下風險特征的企業

(1)關聯交易金額較大或者類型較多;

(2)存在長期虧損、微利或者跳躍性盈利;

(3)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

(4)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

(5)與低稅國家(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6)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

(7)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

(8)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9)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籌劃或者安排。

2.“辦法”第5-14條、第37-46條 明確了特別納稅調整調查過程中稅務機關及企業雙方應備齊的資料,以及稅務機關應該選擇的方式等內容。納稅人可以了解接受調查過程中的關鍵點。

3. “辦法”第15-22條 明確了稅務機關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調查可比性分析因素、轉讓定價方法,以及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存在重大差異時應如何調整的問題。通過對各種指標關注點的了解,納稅人可以進行及時糾正。

4.“辦法”第23-29條明確了稅務機關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調查的對象選取原則及方式方法,包括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業務模式的差異;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以及隱匿交易、抵消交易的調整辦法等。

5.“辦法”第30-33條 明確了稅務機關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調查關于無形資產和特許權使用的條款,及實施納稅調整的標準。同時明確了企業境外融資上市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須進行納稅調整的相關因素。

6.“辦法”第34-36條 明確關聯方勞務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相關條款,企業向其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的價款,稅務機關可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7. “辦法”第37-46條明確了稅務機關進行特別納稅調整調查時的調整程序、行政復議、補繳稅款和利息,以及變更注銷等問題。

8.“辦法”第47-61條 明確了企業進行相互協商程序的各種細節問題。確定施行前已受理但尚未達成一致的相互協商案件,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還沒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線咨詢老師 免費咨詢老師
相關問題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文件提提供下嗎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稅發票服務水平,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二、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三、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發票代碼編碼規則調整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7。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七條中的“各地地稅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業發票按上述時間同時啟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11號是否還有效力

    該文件第九條條款廢止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應通過開票系統開具辦公用品內容清單或明細。 這條規定是說,稅務開票系統,都可以開具具體品名的發票嗎?如果商品很多的情況下,也需要每一個都要通過開票系統標明商品品名嗎?

    對的,是的,是這么做的。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底45號附件一,能提供下嗎

    你好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稅發票服務水平,營造更加規范公平的稅收環境,現將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包含簡稱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見附件。   二、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試點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將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涉及的稅款,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三、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與現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票樣保持一致。發票代碼編碼規則調整為:第1位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為17。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   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七條中的“各地地稅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車交易的服務業發票按上述時間同時啟用”自2018年4月1日起廢止。   特此公告。

  • 國家事務總局2017年第40號文件 原文

    http://www.shui5.cn/article/cb/116219.html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內容很多,打開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