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無形資產和轉讓無形資產有區別嗎
答: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僅僅是將部分使用權讓渡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出讓方仍保留對該項無形資產的所有權,因而仍擁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
分錄:借:無形資產
貸:其他業務收入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表明企業放棄該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應將所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借記:銀行存款(出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累計攤銷 (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額)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原已減值減值準備 )
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按其差額)
貸記:應交稅費或者銀行存款(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及其他費用)
無形資產(按其賬面余額)
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按其差額)
什么是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賬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行為,不按本稅目征稅。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問題所述情況,公司所持有的發電上網指標不屬于上述應征收營業稅的無形資產范圍,不用繳納營業稅。同時也不屬于增值稅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不用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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