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期限是否調整?

2019-07-03 15:2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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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出庫企業來說,作為財務了解核銷期是必須的時候,下面會計學堂小編為一些還不了解的朋友介紹申辦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期限是否調整?關于這個問題,是分為季度和月份的,季度的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核銷手續,具體的請看下文!

申辦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期限是否調整?

問:我公司是一家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免稅認定的小規模納稅人企業。聽說最近有文件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期限有新的規定,請問文件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核銷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08號)規定,自2009年4月1日起,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在辦理納稅申報后的下一個季度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納稅期限為1個月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免稅申報期限,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2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該如何操作

外貿出口退稅詳細操作流程:

1、下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申報系統10.0,生產企業安裝后通過系統維護進行企業信息設置。

2、通過退稅系統完成出口明細申報數據的錄入、審核。

3、取得增值稅發票后在發票開票日期30天內,在“發票認證系統”或國稅局進行發票信息認證。

4、通過退稅系統完成進貨明細申報數據的錄入、審核。

5、通過系統中“數據處理”的“進貨出口數量關聯檢查”和“換匯成本檢查”后生成預申報數據。

6、網上預申報和察看預審反饋。

7、在申報系統中錄入 單證 備案數據。

8、預審通過后,進行正式申報,把預申報數據確認到正式申報數據中。

9、打印出口明細申報表、進貨明細申報表、出口退稅申報匯總表各2份;并生成退稅申報軟盤,軟盤中應該有12個文件,并在生成好的退稅軟盤上寫上企業的名稱和 海關 代碼。

10、準備退稅申報資料,到退稅科正式申報退稅;(需要在出口日期算起90天內進行正式申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決定,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本通知所述生產企業,是指獨立核算,經主管國稅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且具有實際生產能力的企業和企業集團。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自產貨物繼續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生產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二、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三、有關計算方法。

(一)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二)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其中:

1.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以出口發票計算的離岸價為準。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離岸價的,企業必須按照實際離岸價向主管國家機關進行申報,同時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稅購進原材料包括從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和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其中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進料加工免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貨物到岸價+海關實征關稅和消費稅

(三)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如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根據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確定。

(四)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計算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四、辦理免、抵、退稅的基本程序和所需憑證

(一)基本程序。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離境并按規定作出口銷售后,在增值稅法定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稅申報,在辦理完增值稅納稅申報后,應于每月15日前(逢節假日順延),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稅務機關應對生產企業申報的免抵退稅資料進行審核、審批、清算、檢查。

申辦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期限是否調整?

(二)所需憑證。生產企業申報辦理免、抵、退稅時,須提供下列憑證:

l.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2.出口發票

3.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中遠期結匯證明

4.代理出口證明

5.增值稅專用發票

6.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憑證

五、生產企業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或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手續的,主管國稅機關視同內銷貨物計算征稅;對已征稅的貨物,生產企業收齊有關出口退(免)稅憑證后,應在規定一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的,辦理免抵退稅手續。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審核未通過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辦理退稅。

六、各級國稅機關可根據本地區生產型出口企業戶數及出口量多少等實際情況,設立專門的“免、抵、退”稅管理部門或管理崗位,進一步強化征退稅機構相互配合,征退稅信息的銜接,要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和現代化的技術支持系統,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管理。

七、國稅機關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免抵退稅辦法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字〔1998〕242號)有關規定執行并按月辦理免、抵稅款調庫手致,同時要在年度出口退稅計劃內優先保障免、抵稅額調庫。

八、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1〕83號)等有關規定對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對a、b類企業要簡化管理手續;對c類企業按規定的程序嚴格審核管理;對d類企業要嚴格審查,確保出口業務、進項稅額真實無誤方可辦理免、抵、退稅。對小型出口企業和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發生的應退稅額,退稅審核期為12個月。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12個月以后退稅納入正常分類管理。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是指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未滿12個月的企業。

九、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以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用國際招標方式國內企業中標或外國企業中標后分包給國內企業的機電產品,比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

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免、抵”稅額調庫的日常監督,在年度清算結束后,根據國稅機關抄送的“免、抵”稅額審核文件,對上年“免、抵”稅額調庫情況進行專項重點抽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財政部,抄送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央總金庫。對違反規定的調庫行為,將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一、企業采取非法手段騙取免、抵、退稅或其他違法行為的,除按規定計算補稅外,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本通知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三、免、抵、退稅業務具體操作程序按《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操作規程》有關規定執行,《生產企業免、抵、退稅操作規程》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調整。

十四、本通知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以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出口并按現行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在財務上作銷售的時間為準)。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申辦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期限是否調整?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內容的處理方式,首先是分為季度的和月份的,月份的是不改變的,季度的就需要申請核銷期,具體的政策內容請看上文,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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