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1)審計項目和被審計單位的選擇。
(2)組成審計組和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3)編制審計方案,制定審計計劃。
(4)審計實施方案的批準及調整。
(5)下發審計通知書。
(6)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7)利用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審計結果。
(8)內部控制測試和余額測試。
(9)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及復核。
(10)審計總結。
(11)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12)審計報告及其復核。
(13)審計處理、審計處罰和審計建議。
(14)審計聽證。
(15)審計復議。
(16)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