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往來票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嗎?
答: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機構(以下簡稱“財政票據使用單位”)發生暫收、代收等經濟活動時,向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憑證。
第八條規定,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財政票據使用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
1.信息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由部門和單位舉辦的自愿參加的各類培訓及會議收費;
3.展覽會、展銷會的展位費等服務性收費;
4.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5.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6.房屋、場地及其公共設施出租出讓收費;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印刷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財政部門認定的不屬于資金往來結算范圍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國家有關部門及組織在發生暫收或代收費用時所使用的票據,一般不作為報銷憑證。如發生上述第八條第一款所規定的支出時,應取得正式發票入賬。
繳納電費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能否入賬?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1號規定:第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因此,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可以入賬,作為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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