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費可以用收據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嗎?
金子
于2019-05-28 06:41 發布 ??4161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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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江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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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根據2018年28號公告,分割單是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
2019-05-28 06:42:41

可以入賬,但是不能稅前扣除
2018-11-08 14:47:01

水電費分割單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主要依據如下:
1、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個人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納增值稅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發生的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企業以發票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接受應稅勞務的其他企業以企業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依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租用)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水、電、燃氣、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出租方作為應稅項目開具發票的,企業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取分攤方式的,企業以出租方開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021-04-04 17:04:34

《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 1號)第三條規定:“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七條規定: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后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第八條規定: “下列行為,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提供下列服務,其收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應當依法使用稅務發票,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1.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2.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3.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4.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5.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6.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7.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8.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 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政府性基金票據、罰沒票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應的財政票據,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三)行政事業單位受政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有關委托手續,使用委托單位領購的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代收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四)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收入,使用社會團體會費專用收據;公立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服務取得收入,使用醫療票據;公益性單位接收贈收入,使用捐贈票據,均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五)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撥入經費、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等形成本單位收入,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因此,納稅人支付款項屬于上述第七條規定行為取得的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屬于上述第八條規定行為,取得的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不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020-05-14 12:49:15

您好,外賬水電費可以用收據下賬,但所得稅前不可以扣除。
2016-10-30 15: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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