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弱化管理規定的債資比例怎么計算?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準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于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于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債資比超過部分企業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企業從關聯方取得借款,應符合稅收規定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比例(注:金融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5:1,其他企業債資比例的最高限額為2:1),關聯方之間借款超出上述債資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情況外,原則上不允許稅前扣除.
可見超出債資比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不是絕對的,如果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能提供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資料證明,則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支出不受債資比限制,也就是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企業借款利息支出能全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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