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6日開了發票給別人。是不是開發票給別人的時候,做賬就要“計提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了?如果我等到次月繳納附加稅的時候,做賬再一起“計提并繳納”可以嗎?請問“計提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分錄,以及“繳納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分錄分別是怎么寫?分錄是這樣寫嗎?計提:借:營業稅金及附加-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貸: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繳納:借: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貸:銀行存款?
答: 你好,你是應該在10月份做計提,11月份做繳納稅金分錄
一般納稅人的小微企業繳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嗎
答: 你好,月10萬以下免征附加,但是城建稅不免征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一般納稅人月銷售收入不超過10萬免教育費附加跟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跟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不用填嗎
答: 不用填的啊 。


高蕾 追問
2019-06-05 13:34
蝴蝶老師 解答
2019-06-05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