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9-04-26 09:46
(一)、營改增全面推開后“混合銷售”的表述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二)、營改增全面推開后兼營銷售的表述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017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對“兼營”業務的稅法表述如下: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對于“混合銷售”業務,新修訂的《國務院令》第國務院令第691號沒有涉及,我們可以得出其沒有否定財稅〔2016〕36號關于“混合銷售”認定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