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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我國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以下簡稱新《準則》)將"租賃期"定義為"租賃合同規定的不可撤銷的租賃期間",根據該定義,租賃期的確定只需要滿足"合同規定"和"不可撤銷"兩個條件。
而且,由于租賃合同在簽訂后一般不可撤銷,除非出現四種額外情況:一是經出租人同意;二是承租人與原出租人就同一資產或同類資產簽訂了新的租賃合同;三是承租人支付一筆足夠大的額外款項;四是發生某些很少會出現的或有事項。因此,企業不需要進行過多的會計判斷,就能夠較輕易地確定租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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