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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獎金稅是指對集體企業就其發放的各種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部分征收的稅種,屬行為稅類。1985年開征。以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為納稅人。具體包括:(1)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2)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并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3)實行工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腫經濟指標掛鉤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4)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5)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6)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7)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8)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用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實物獎勵和超過規定標準所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津貼、補貼、勞動分紅、股金分紅等,均應計征獎金稅。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定后,不征稅。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稅率、稅額計算、免稅范圍以及征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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