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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獎金稅,是指對事業單位發放的各種獎金,就其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部分征收的一種稅,屬行為稅類。1985年9月20日,國務院發布《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決定從1985年度開征。以在銀行單獨開設帳戶的事業單位為納稅人。以事業單位實際發放的各種應稅獎金總額為計稅依據,包括從各種獎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和實物,以及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多發的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酬金(含收入分成)等。按國家規定經批準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不計征獎金稅。根據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確定劃分征免獎金稅的不同限額。不超過免稅限額的不予征稅,超過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有關稅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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