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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市交易稅是指對在集市上出售應稅農副產品和手工業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屬流轉稅類。根據規定,在集市上出售農副產品的單位或個人,除稅法另有規定的以外,都應按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稅。征稅范圍原則上為家畜、家禽、肉類、蛋品、干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七類;由各省、自治K、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稅率分別不同產品確定,一般為10%;少數價格特高的產品為15%;家庭手工業產品和國家不需要掌握的產品為5%;對零星交易,可在7元至10元的幅度內,規定一個起征點。具體征稅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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