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企業的開辦費用怎么算?
新開辦的企業,哪些算做是開辦費用?
開辦費指企業在企業批準籌建之日起,到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止的期間(即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支出。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另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已經取消了2000元以上是固定資產的規定,
新準則從兩個方面對固定資產的概念和范圍確認進行了規范,一是規定了只有“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才叫做固定資產。二是規定了只有滿足了“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條件時才能確認為固定資產。
因此,只要符合以上兩項規定都可以認定為固定資產,不再以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界定固定資產。
開辦費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
1、新辦企業的開辦費,先在長期待攤費用里歸集,直到企業有了第一筆收入后的次月,分5年攤銷,這樣做是否合規。
2、企業依據稅法的口徑做賬,這樣就不用納稅調整,可以嗎,為什么?
【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
“第十三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第二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七、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為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因此,新辦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新辦企業的開辦費用怎么算?上文介紹了哪些可以計入到開班費用當中,知道哪些可以計入,大家就可以把能計入的開辦費加起來即可,開辦費的會計該怎么處理上文也有詳細內容,更多關于費用的其他疑問,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