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混合使用可不可全額抵扣
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他與應稅項目混用的固定資產,還有單獨用于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其中的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舉的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5大項目中,確實沒有明確提到“固定資產”,但如果以此而推斷出企業(yè)取得的所有固定資產進項稅額都是可以抵扣的,那就是誤解了。因為,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某些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仍然是不允許抵扣的。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9款*9項規(guī)定,用于集體福利而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于納稅人購進屬于固定資產的貨物,另外還有特殊的規(guī)定。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9款的規(guī)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也就是說,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其他與應稅項目混用的固定資產,還有單獨用于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其中的進項稅額均可抵扣。
什么情況下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guī)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附件2《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按照規(guī)定應當扣繳增值稅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為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必須注意:專用于免稅、簡易計稅、集體福利等項目的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可以抵扣;既用于免稅、簡易計稅等,又用于一般計稅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全額抵扣,即混合用的固定資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固定資產混合使用可不可全額抵扣?固定資產混合使用的賬務處理上會計不要混亂了,先將賬務做出來后再根據稅法的政策來抵扣。要是對抵扣的內容有不懂的地方,可以直接在線咨詢會計學堂老師看能否得到準確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