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會計憑證可以銷毀?
答:會計憑證是不能自行銷毀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保管的期限都是15年,過了15年以后如果需要銷毀,通過相關部門審批以后可以銷毀,這點在會計檔案的保管中做了嚴格的規定。
如何銷毀會計憑證及賬簿?
答:會計檔案保管期滿,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1)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2)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3)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4)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后,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并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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