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
關于買一贈一策略中附送的贈品企業所得稅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2008年以前并沒有文件予以明確規定,因此,實務中對此問題爭議非常大,一種觀點認為:贈品應視同企業對外捐贈,根據相關稅收政策應該視同銷售進行納稅處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贈品的銷售價款實質上已包含在商品銷售價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發票中單獨標明贈品的售價,沒有將贈品的售價從銷售價款中分離出來而已,屬于有償贈送,應當視為成套、配套或捆綁銷售,即銷售帶有贈品的商品,所以無需視同捐贈處理.由于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則往往采用了第一種處理方法,即將"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中作為視同銷售處理的,則產生了稅收與會計的差異.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為了新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銜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進行了明確,也使"買一贈一"企業所得稅的處理有了明確答案.
稅法基本規定:
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政策解讀及舉例:
1、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文件的關鍵在于確定了買一贈一的行為性質,它屬于兩種銷售行為的組合,只不過沒有分別定價而已,而不是一個銷售行為和一個捐贈行為的組合.
舉例說明:如某企業采取"買一贈一"形式銷售,銷售A商品,售價不含稅(公允價值)1000萬元,成本700萬元;同時贈送B商品,同類不含稅售價(公允價值)50萬元,成本30萬元.則該企業"買一贈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計算呢?
(1)確認A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95.2%=952(萬元)
則 A商品的銷售收入=1000/1050*1000=952萬元,A商品對應成本為700萬元.
(2)確認B商品收入:
①計算分攤比例(50/(1000+50)*100%=4.8%
②計算應分攤的銷售收入1000*4.8%=48(萬元)
則B商品的銷售收入=50/1050*1000=48萬元,B商品對應成本30萬元.
(3)該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稅=(952-700+48-30)*25%=67.5萬元.
上述文章通過舉例子的方式來對買一贈一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答,看完文章,你明白了嗎?本文的解答就到此結束了,感謝您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