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成本怎么結轉?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涉稅問題按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執行: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以上的固定資產是指除房地產以外的固定資產.
對于固定資產來說包括房地產和其他固定資產.
會計分錄如下:
房地產:取得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2)支付費用時: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3)轉銷固定資產時: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4)提稅金: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交城建稅
--教育費附加
5)如果有土地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6)結轉收入或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或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最后繳納各稅.
對于非房地產類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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