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劃轉資產凈殘值的賬務處理
對于資產劃轉,目前《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的《會計制度講解》(2001年)的規定,對于按規定無償調入或調出固定資產的,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增設“無償調入固定資產”、“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當按規定收到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時,借記“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作為調入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貸記“資本公積——無償調入固定資產(按調入固定資產的原賬面價值)”、“銀行存款(按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
在實務中,不少國有企業集團內的母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之間存在無償劃轉資產的現象。這種無償劃轉資產在稅法上到底要繳納哪些稅?
新會計準則未對無償劃轉的業務性質和財務確認做出認定。
實務中傾向于將無償劃轉理解為追加或減少投資。為了方便操作,投資優先以資本公積的增加或減少體現,這樣不用做工商變更。即對于劃入方而言,同時增加資產和資本公積;對于劃出方而言,同時減少資產和資本公積。
無償劃轉資產通常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值稅、契稅、增值稅和印花稅等稅種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以下6種情況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用于交際應酬;用于職工獎勵
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對外捐贈;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無償劃轉資產凈殘值的賬務處理,計入什么科目,增值稅、印花稅的財務處理,以及實務中總分公司的財務往來處理等,就是大家要關注的資產劃轉,本文由會計學堂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