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比例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故任意公積金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款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
公式:應計提盈余公積=(企業全年利潤總額-全年應繳所得稅額)*10%
分錄:
借: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
建筑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比例
盈余公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規的規定,企業當年實現的凈利潤,一般應當按照一定提取標準進行分配:
1、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提取的累積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2、法定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5%--10%提取.
3、提取任意公積金: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后,按照股東會大會的決議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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