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費企業所得稅可以扣除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費計入什么科目?
職工薪酬會計準則規定,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屬職工薪酬范疇。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給予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進行處理。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科目中核算。
1.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生產產品、提供勞務中,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根據存貨會計準則的規定,計入存貨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產人員和直接提供勞務人員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
2.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根據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和無形資產會計準則,如果是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在建造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企業開發階段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
3.上述兩項之外發生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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