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以舊換新的帳務處理
銷售企業
實質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可簡單概括為"政府出錢、購買者少掏錢".銷售企業不是該辦法直接補貼對象,只是《辦法》的審核人、墊付人和間接受益人.從政府取得價格補貼后,銷售企業并未增加其單筆銷售收 入,只是收回了本應向購買者收取的價款.因此,銷售企業取得的價格補貼實質是商品銷售收入,不是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不能作為政府補助.
綜上所述,銷售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銷售商品時,按向購買者實際收取的價款,借記"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補貼款,借記"應收賬款",按確定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按應收取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向政府收取補貼款,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收賬款".同時,在應收賬款科目下設"應收補貼款--家電以舊換新"明細科目,這有利于企業了解銷售多少以舊換新家電、從政府取得多少補貼資金等.
銷售企業將補貼資金作為主營業務收入,納入當期所得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存在稅收與會計差異.
回收企業
在正常情況下,回收企業回收舊家電、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擔運費.《辦法》規定,回收企業可從拆解企業取得運費補貼,而該補貼來源于政府.因此,運費補貼屬于回收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應作為政府補助,計入補貼收入或營業外收入.上述補貼收入確認時點,不是收回舊家電時,而是回收企業將舊家電交售給拆解企業、并取得拆解企業認可時.
政府補助不是企業經營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與企業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因此,將政府補助計入當期,會造成企業稅后凈利潤增加,誤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為避免 出現上述情況,《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10條規定"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政府補助的種類及金額;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本期返還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回收企業收到舊家電運費補貼并進行賬務處理后,要注意在財務會計報告中進行披露.
《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7條規定了財政撥款等三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中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排除了各級政府對企業撥付的各種稅收返還、價格補貼等財政性資金,相當于采用了較窄口徑的財政撥款定義.同時,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因此,回收企業取得的運費補貼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且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的賬務處理辦法以及財稅[2008]151號文件的規定,運費補貼計入當年收入總額后,增大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以舊換新相關內容
以舊換新屬于以貨易貨行為,但如果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的25%,則不能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應按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從上文我們知道對于電器以舊換新的帳務處理,我們需要分情況分主體來進行,比如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肯定處理就是不一樣的,銷售企業一般將其計入應收賬款,而回收企業則將其計入當期損益.具體的細節請參照會計學堂小編上文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