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損失匯算清繳怎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屬于不能稅前扣除的準備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
第八條 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款項;
(二)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三)按會計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不得稅前扣除,其折舊仍按稅法確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算扣除。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計提資產減值損失匯算清繳是否納稅調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確認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資產減值損失匯算清繳怎么扣除?整體上來說,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未經核定的資產減值準備資金在支出計算的應得所得稅不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只要在實際發生時經過稅務局批準后才可以進行稅前扣除。更多關于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在會計學堂上還有很多資料介紹,大家都可以來我們網站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