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費和傭金支出怎么稅前扣除?
答:
手續費是為代理他人辦理有關事項,所收取的一種勞務補償.如,證券交易手續費、國債代辦手續費等.《反不正當競爭法釋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條法司編)第八條明確: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商、掮客、經紀人、代理商等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所得到的報酬.它可以是買方給的,也可以是賣方給的,也可以是買賣雙方給的.傭金通常是事先通過協議按照成交額的百分比計算.也有事先無協議,按照商業慣例辦理.當然傭金必須入賬.但是,公務人員、企業的雇員、企業的業務代理人,以及其他不是處于獨立的中間人地位的人員不能收受傭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明確: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給中間人傭金,但必須如實入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實際發生并與生產經營相關;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具有"中介服務"的經營范圍以及中介服務資格證書)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并如實入賬.
扣除比例
一是全額扣除.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三條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二是15%的扣除比例.財稅[2009]29號文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計算限額.
三是10%的扣除比例.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其支付境外機構的傭金或手續費(包括其他銷售費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生與生產經營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收入金額5%.財稅[2009]29號文第一條規定: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四是5%的扣除比例.財稅[2009]29號文第一條規定: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收入金額5%為限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信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59號)規定: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因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五是零扣除.財稅[2009]29號文規定: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委托個人代理除外)、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此外,如果向境外支付傭金或手續費,要分清境內、外勞務,若屬于提供境內勞務的,要代扣代繳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支付了境外不符合支付條件的傭金或手續費,對其全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指的是什么?
答: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對未滿期保險單提存的一種準備金制度.之所以規定這種資金準備,是因為保險業務年度與會計年度是不一致的.比如投保人于10月1日繳付一年的保險費,其中的3個月屬于本會計年度,余下的9個月屬于下一個會計年度.這一保險單在下一會計年度的前九個月是繼續有效的.因此,要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存相應的部分作為下一年度的保險費收入,作為對該保險單的賠付資金來源.
會計科目中的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僅用于保險行業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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