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權費如何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第七目規定,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特許權費和特許權使用費在收入確認上有何區別?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屬于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在交付資產或轉移資產所有權時確認收入;屬于提供初始及后續服務的特許權費,在提供服務時確認收入。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特許權費”是指提供設備和其他有形資產的特許權費收入的確認。由于與這些資產相關,只有這些資產提供并投入使用后,特許權才真正投入使用。
因此,這么界定是對一般原則的補充,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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