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免征增值稅應是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企業不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1、平時銷售時按正常業務做: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月底把免征增值稅做: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3、增值稅減免后,銷售稅金及附加費也要減免,同樣轉入營業外收入就可以.
增值稅免稅是指某項應稅行為,因為國家政策扶持,銷售環節不征收增值稅,但進項不允許抵扣,不退還.享受免稅的產品或服務,開具發票時,稅率欄次選擇零.
納稅人銷售的項目部分免征增值稅財務處理
按照增值稅條例規定,為生產免稅貨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將這部分進項稅轉出計入成本.但是在購進項目部分用于應稅項目部分用于免稅項目的情況下,對于免稅項目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普遍認為比較科學的方法是采用銷售額比例法,即用免稅項目的銷售額占總銷售額的比例來計算分攤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銷售免稅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有人認為,免稅項目在會計處理時,不產生應交稅費的貸項.但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各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附加值進行征稅.免稅項目在流轉過程中仍然會有新增價值,即仍然負有納稅義務,而免稅則是國家出于特定目的將本該征繳的稅額不予征繳,作為國家對納稅人的一種"補貼";而且,增值稅實行稅負轉嫁,納稅人和負稅人可能不是同一主體,所以,這里的免稅只能是針對納稅人而言,而負稅人則不一定享有這種優惠,即納稅人銷售免稅項目,盡管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其開具給買方的普通發票金額應該是銷售額和銷項稅額的合計數,并且按合計數收取款項.如果不向購買方收取銷項稅額,納稅人的"補貼收入"又從何而來呢?所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不含稅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再將銷項稅額中的金額作為應免征的稅額進行結轉,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這樣處理的理由是: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的第二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并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
不作為本準則規范的政府補助."據此,我們可以肯定直接免征增值稅的優惠不能按照政府補助進行會計處理.在排除了"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式后,仍然沒有相關的指導性文件來明確此類稅收優惠的會計處理.因此仍存在會計處理困境.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收入的定義:"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企業享受增值稅直接免征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應該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義,因此應該將其納入收入的范疇.根據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同志的《關于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幾個具體問題的說明》中對收入和費用的定性:"收入或費用突出日常活動,只有企業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才構成營業收入或成本,非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流入或流出屬于利得或損失,計入營業外收入或支出."根據這一段對收入的明確定性分類,我們不難看出,企業免征增值稅形成的收入是與企業日常活動密不可分的.所以企業免征增值稅形成的收入應該列入企業的"營業收入",并且是"主營業務收入".
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如何做賬務處理?遇到這種情況的話大家可以分三個階段來處理,首先是平時銷售的話就按照正常業務來做,然后月底的話就按免征增值稅處理,減免后轉入營業外收入就行,如果大家有問題的話,可以到網站平臺留言,我們一定會第一時間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