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的手續費應計入開辦費嗎
手續費計入開辦費,利息沖減開辦費.
一、稅法上相關規定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支出.
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針對開辦費的稅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給予企業三種選擇性的處理方式:
1、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
此種選擇方式對開辦費的扣除方法,稅法上遵從了《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方法.《財政部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2004〕2號)、《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均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也就是說無論是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還是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的扣除都可以從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扣除(歸集).
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11月版)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這里"從發生的當月直接扣除"與國稅函〔2009〕98號文件所規定的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異,企業對此項的差異處理應予以關注.
因而,此種方式下,對開辦費的攤銷時間,無論企業成立于何時,也無論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均為企業開始經營之日,而不是開辦費的發生當期.
三代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是多少?
1、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
2、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3、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4、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按每輛車支付15元手續費.
5、其他可以參考《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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