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抵免制度
2018年8月31日個人所得稅法完成了第七次修改,其中修改后的個稅法第七條規定: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修改前的第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從表述上來看,原第七條稱扣除境外稅款,而新的第七條則稱抵免境外稅款。兩種表述略有不同,后一種更加符合抵免法的表述習慣。有自媒體將其解讀為從扣除法改為抵免法,這個其實是原則性錯誤。新舊第七條并沒有改變境外稅款的處理方法,都是抵免法,雖然原第七條采用扣除的文字表述,但由于其強調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境外稅款,因此并不是扣除法。境外稅款的扣除法通常是指從境外所得中將境外稅款直接扣除。因此新舊第七條的改變,不是本質性改變。
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抵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在計算抵免稅額前,應按照分國不分項的原則計算扣除限額。也就是說,扣除限額是該納稅義務人在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取得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在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于這個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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