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的補稅辦法?
答:企業由核定方式轉為查賬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經確認的經營收入,通常不涉及稅務方面的銜接處理。但是對于部分行業來說,由于會計與稅法在確認收入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在納稅申報時,不能簡單地按照改為查賬征收后的會計賬面數字確認收入、成本,而需要進行相應的銜接調整。
企業從核定征收方式轉為查賬征收方式,有些行業由于會計與稅法對銷售收入、稅金及附加的確認時間不同,導致出現了較為復雜的銜接確認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按企業會計賬面核算情況直接確認相關的收入、成本和稅金,否則會導致企業重復繳納企業所得稅,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
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收入總額核定定率和按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下,企業成本費用支出額、扣除額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的真實性不能確定。
因此,當納稅人由核定征收轉為查賬征收后,應當對核定征收期間結轉過來的成本費用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分析,對在核定征收期間應扣除未扣除的成本費用、虛增的資產,不能結轉到查賬征收年度扣除或計提折舊(攤銷)。
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方式以前年度虧損如何彌補?
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征收方式,均連續計算彌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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