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稅金和未交增值稅的問題
2016年3月16日的增值稅會計核算培訓中,不少一般納稅人反映,此前并未通過未交增值稅科目來核算應交未交增值稅,而是將上交的增值稅一律通過已交稅金科目核算.我們建議在財會【2016】22號文施行后,按照該文件規定區分當月交當月的稅金(已交稅金)和當月交上月的稅金(未交增值稅).這就需要在當月通過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轉出多交增值稅和轉出未交增值稅兩個專欄來進行必要的結轉.
對于執行企業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交納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這里的本科目是指應交稅費.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企業不區分繳納的增值稅是本期增值稅,還是上期增值稅,一律通過已交稅金專欄反映.財會【2016】22號文施行后,我們建議小企業也按照22號文的要求重新設置相關二級明細科目和專欄,規范增值稅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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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稅金:
已交稅金(Paying tax)是一個會計核算科目,記錄企業本期(月)應交而實際已交納的增值稅額;若發生多交增值稅,退回時應以紅字記入.企業已交納的增值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多交的增值稅額用紅字登記.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增值稅帳務時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科目.有人認為,應取消"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多交)增值稅"科目,使"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科目能夠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計上繳的增值稅情況;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或多交的增值稅額;期末"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貸方余額反映期末尚未交納的應交增值稅額.
未交增值稅:
未交增值稅是" 應交稅費"的二級明細科目,該科目專門用來核算未繳或多繳增值稅的,平時無發生額,月末結賬時,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為貸方余額時,為應繳增值稅,應將其貸方余額轉入該科目的貸方,反映企業未繳的增值稅;當"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為多交增值稅時,應將其多繳的增值稅轉入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多繳的增值稅.
未交增值稅的核算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份終了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的未交增值稅額.月份終了自"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的多交增值稅額也在"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1]
企業發生當月上交上月未交的增值稅的情況,應在"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其賬務處理是: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可無余額,也可能有余額,可能是貸方余額,也可能是借方余額.
"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期末如借方余額,則反映企業多交的增值稅額.
此科目相關規定文件:1、《財政部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22號)[2] ;2、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2號--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3] 第38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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