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土地未投入使用繳土地使用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規定: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
“二、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所以應根據您取得的土地的實際情況,按上述規定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時間。
未使用的土地也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嗎?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同時該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通過以上相關法律條款可以看出,土地使用稅的繳納與否,不是以納稅人使用土地為條件。
因此應該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來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以土地為課稅對象的,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稅,本文就中標土地未投入使用繳土地使用稅嗎的這一問題,進行了相關的解答,具體的答案相信通過對本文的閱讀你一定有所了解了,希望在會計學堂能讓你有所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