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如何納稅
1.直接到當地的稅務局繳納行政事業收費。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以上財政部門的規定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2.行政事業性收費是1982年遼寧省物價局為概括當時出現的各行政和事業單位為彌補財政撥款不足而開始創收的情況,以區別于商品價格而提出的概念,本身并無理論依據,只是約定俗成逐步為大家所接受。198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的概念。
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哪些呢?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1997]5號】的規定,涉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應嚴格納入稅收管理。
根據規定,對納稅人隨價格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對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凡是通過價外加價形成的,應在繳納流轉稅后再納入預算。
凡經中央及省級財政部門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無論是行政單位收取的,還是由事業單位收取的,均不用繳納營業稅;未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一律繳納營業稅。
為了便于繳納管理,對于中央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批下發不繳納營業稅的收費(基金)項目名單;凡經省級批準納入預算管理或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省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分批下發不繳納營業稅的收費項目名單,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未列入名單的一律繳納營業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凡涉及繳稅的收費項目,均應納入稅務管理,進行稅務登記,其收費項目應進行納稅申報并使用稅務發票。對不繳稅的收費、基金項目,應使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收費、基金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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