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還納稅申報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六條 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破產撤銷權是否影響欠稅清繳?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前的6個月內,如果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進入破產程序后,該強制執行不受破產撤銷權的影響。原因在于,稅務機關的強制執行不屬于撤銷權所要防范的“個別清償”范圍。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法釋〔2013〕22 號)的規定,破產撤銷權的目的是防止債務人和個別債權人惡意串通、主動而為的個別清償,這種個別清償損害了其他同等順位債權人的利益,有違公平清償的理念。但是,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里的“執行程序”,應當包括稅務機關對欠稅的依法強制執行。這是因為,從法釋〔2013〕22 號的表述來看,執行和訴訟是并列關系,否則沒有必要單獨列舉。
稅收債權需要進行債權申報嗎?
進入破產程序以后,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稅務機關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這也是從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中衍生而來。稅收債權也屬于單獨的一類破產債權,應適用破產債權的規定。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除了職工債權不必申報之外,其余債權人均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因此,稅收債權雖然有一定的優先性,但是仍然要遵守債權申報的程序。
當然,基于目前的稅源管理狀況,每家主管稅務機關下轄企業數量很大,這么多戶企業的一舉一動,不可能時刻都處于稅務機關的監管之下,當個別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之后,如果沒有接到法院通知,其主管稅務機關幾乎不可能及時獲取該項信息,也就無法及時行使債權申報職責。因此,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以后,可將主管稅務機關視為已知債權人,適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的規定。
法院裁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還納稅申報嗎?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