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真的可以有加計扣除項了么
加計扣除項是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按照相關政策,如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等,均為實際發生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安置殘疾人工資等,預繳時還未發生這些,無法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能加計扣除嗎
不能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能否加計扣除的原由:
2015年4月,隨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2015年31號公告)的發布,因其附表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的第30行出現了“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這一項,由此有人認為,按照該預繳申報表的欄次設置,“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加計扣除。
二、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不能加計扣除的文件規定:
1、2016年前,當時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第十二條已明確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在“2015年31號公告”中并未宣布廢止《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該項規定在2015年度依然有效。因此,對于發生的研發費用,預繳所得稅時只允許據實計算扣除而不能進行加計扣除。
2、2016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取代了《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而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也沒有“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不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規定。 不得不說,在沒有與之相反的其他規定的情況下,該種觀點所依據的理由似乎是很有說服力的。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11月份2日發布的第76號公告中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中第14項中明確規定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匯繳享受”。
綜上所述:研發費用在預繳所得稅時從來都不能加計扣除。除非國家出臺新的明確的規定。
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真的可以有加計扣除項了么,沒有。不好意思的告訴你,你被騙了。在我們日常工作、生活中,經常的會聽到各種各樣的傳聞,并且都煞有其事打樣子。謠言止于智者,會計學堂小編提醒您請做一位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