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累積帶薪缺勤的會計處理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即如果當期權利沒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職工在離開企業時對未使用的權利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我國企業職工休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病假期間的工資通常屬于非累積帶薪缺勤.由于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在職工未缺勤時不應當計提相關費用和負債.
為此,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企業確認職工享有的與非累積帶薪缺勤權利相關的薪酬,視同職工出勤確認的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通常情況下,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已經包括在企業每期向職工發放的工資等薪酬中,因此,不必額外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相關會計分錄: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累積帶薪缺勤
新準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一)累積帶薪缺勤.
新準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企業就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不能獲得現金支付,則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作為累積帶薪缺勤費用進行預計.
(二)非累積帶薪缺勤.
新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由于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應當在職工缺勤時確認負債和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實務中,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時一并處理.
閱讀完上文,相信關于非累積帶薪缺勤的會計處理你已經有了大致了解,如果你對此還有更深刻的理解,歡迎向我們會計學堂老師提出來,大家一起交流探討,讓我們能加深鞏固自己的會計財務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