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補償款交稅嗎?
答:征地補償款需不需要繳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繳個人所得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的規定,對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準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收取拆遷補償費的會計處理如何做?
不論是何種補償方式,有一點是相同的。拆遷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不是被拆遷人主動搬遷,是根據政府的指令被動搬遷,是被拆遷人的非自愿行為。并且由政府下達統一的拆遷安置通知,這是以政府為主的拆遷安置的最重要特征。
政府拆遷安置時被拆遷人收到的拆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財政部 2005年8月15日下發的《關于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該文件適用的范圍是企業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而收到政府給予的相應補償款。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并轉增“專項應付款”。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于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搬遷結束后,“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土地補償款交稅嗎?答案是不需要。會計學堂的小編通過上文給了大家相關的財稅處理方法,會計學堂提供的在線答疑服務還可以為大家提供更詳盡的解答,輸入問題試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