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以下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通知》和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以下簡稱法定損失)。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⒈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⒉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⒊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⒋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⒌行政機關的公文;
⒍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
⒎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⒏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⒐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保險單據;
⒑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證據。
以前年度資產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專項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提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資產,但符合財稅〔2009〕57號文件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以上就是我們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一些具體講解,不知道和您理解的是否一致呢?但是要想在稅務面前過得去,必須有充分能夠說服相關稅務人員的證據,這一點還是比較重要的,其他的賬務處理沒有問題就可以了,除此之外如果您有其他的財稅問題需要更為專業和細致的解答的話,歡迎聯系我們會計學堂的專業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