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通知單需要蓋什么章?

2017-07-28 15: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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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推行工作的通知》下文就紅字增值稅發票等問題做相關解答。

什么是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紅字發票),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又不符合作廢條件的,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若紅字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通知單是稅務局開給你的,自己在系統中申請的是開具紅字發票申請單,申請單蓋財務章

銷售方申請開具《通知單》的情形及處理:

根據規定

第七條:(一)因開票有誤等原因購買方拒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和相對應的藍字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及聯次齊全的藍字發票原件,以備查驗。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回藍字發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

(二)因開票有誤等原因銷售方尚未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給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和相對應的藍字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未交付原因、錯誤具體項目、正確內容的《銷方未交付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明》(附件1)及聯次齊全的藍字發票原件,以備查驗。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退回藍字發票原件,并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發票。

第八條 購買方屬未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一般納稅人,購買方可手工開具《申請單》,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通知單》。

第九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申請方留存;第二聯由出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申請單》應與藍字發票一一對應,并加蓋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出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申請方留存。《通知單》應加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專用章”。

第十條 納稅人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中開具紅字發票時,必須輸入《通知單》編號,在抄報稅時記錄每張紅字發票對應的《通知單》編號。

第十一條 納稅人不得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沖抵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的銷售收入。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的紅字發票不需認證。

第三章 崗位及職責

第十三條 辦稅服務廳設置紅字發票系統管理崗、紅字發票系統維護崗和紅字發票系統管理領導崗。

(一)紅字發票系統管理崗負責以下工作:

1.對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

(1)在認證期內因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審核購買方填報的《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和相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

(2)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審核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是否經過稅務機關認證,同時審核購買方填報的《申請單》中填寫的具體原因和相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

(3)因開票有誤等原因,購買方拒收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填報《申請單》的,應審核是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銷售方填寫的具體原因和相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同時審核購買方提供的書面資料。

(4)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銷售方填報《申請單》的,應審核銷售方是否在開具有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銷售方填寫的具體原因和相對應的藍字發票信息,同時審核銷售方提供的書面資料。

2.審核發現納稅人報送的資料不完整、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未按照規定加蓋印章等情況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

3.
對《申請單》審核無誤的,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通知單》,同時使用“通知單管理/紅字發票通知單維護”菜單下的“同步總局數據”進行數據同步。

4.將打印的紙質《通知單》提交給紅字發票系統管理領導崗,經審批同意后,加蓋“開具紅字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通知單專用章”交付給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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