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指南之——臨時經營納稅人設立登記辦理
【事項名稱】
臨時經營納稅人設立登記
【事項描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納稅人申報辦理臨時登記: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人。
2.境外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
4.非正常戶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申請辦理新的稅務登記的。
5.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
本事項為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系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未取得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境外注冊居民企業應當自收到居民身份認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政策依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稅收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4〕29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溫馨提示】
您可以持稅務登記證件去申請辦理發票領用等涉稅事宜,并請按時履行申報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