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小規模納稅人要怎么交稅?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 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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